为了方便纳税人,我们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有关内容,按照计算扣除额的管理权限或自主程度进行了分类。
一 计税工资
(一)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按照财税字[1995]8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到每人每月960元,即全年每人计税工资限额11520元。
(三)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二 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
(一)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 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三 生产经营期间的利息及银行罚息支出
(一)对于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利息支出,一般据实扣除。
(二)对于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纳税人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和开发购置无形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分别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不能计入当期损益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纳税人经人民银行批准集资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可以扣除。
(五)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六)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八)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 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五 公益、救济性捐赠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第42行: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企业按1、5%计算)。
六 管理费
(一) 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节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应相应核减下一年数额。
(二) 本市管理费提取方式采取定额和比例双向控制的办法。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应控制在被提取企业经营收入的2%以内。
七 广告费
(一)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后纳税年度结转。
(三)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四)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生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八 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九 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十 保险费用、专项基金
(一)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
(二)职工养老基金以规定的比例按记税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交纳。上交的职工养老基金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三)待业保险基金可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北京市人大,市人民政府,中央各有关部、委、办文件规定的比例或标准,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纳税人按照《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中规定比例和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